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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2019-01-04 16:33  点击:[]

各位老师: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时间

教职工须在2019年1月9日(含,周三)前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

二、采集人员范围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对象包括学校本部、新科学院、高职学院工资在册人员。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需持个人有效证件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注册(我校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新乡市新飞大道公安大楼对面新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二楼办税大厅),完成实名注册后方能申报附加扣除信息。

三、信息采集方式

为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学校统一采取国家税务总局手机APP“个人所得税”申报平台申报,由学校教职工自行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学校教职工需对个人申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通过手机APP申报修改信息。当月新申报(或者修改)的信息将于次月进行抵扣处理。

四、填报方式

个人所得税APP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手机应用商店自行下载(官方版)。

需要提醒的是:通过手机APP“个人所得税”注册,可自由选择“大厅注册码注册”或“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其中,“大厅注册码注册”需要个人去税局大厅获取注册码方能注册,

五、注意事项

1.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2.对于未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个人,其未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3.由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较多,本通知无法涵盖所有内容,如需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学校财务处网页。

4.如有疑问,请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服务电话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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