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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外出脱产学习管理办法
2016-09-07 09:07  

第一 为适应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实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加强师资培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程序和制度,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外出脱产学习的范围和类型

(一)为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而进行的学历进修。主要包括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攻读定向、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参加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学习;参加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等。

(二)进修校内外课程,包括本科课程和研究生课程。

(三)为提高岗位业务能力而进行的培训学习,主要包括:教师岗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高级研讨班等。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和短期访问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安排教师脱产学习的原则

(一)坚持按需、有计划派出的原则。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及专业建设、人员学历结构调整、教学任务和业务工作等的需要,统筹安排本单位教师的进修学习。

(二)坚持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修学习的内容应与进修人员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并与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相一致。

(三)为优化教师学缘结构,专任教师、科研人员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学位)原则上应在校外进修。进修学校原则上也应为国内“211”重点院校。

(四)优先推荐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或重点培养对象进修学习,其他人员按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业绩,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择优安排。

第四条 教师脱产学习的基本条件

(一)脱产学习人员须是我院在编在岗教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二)进修学习人员须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本岗位任务,有较好的业务基础和发展潜力,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者。连续两年年终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申请攻读学位的专任教师,一般须来校工作满两年以上(按入校时间计算),且已经熟悉本岗位工作。

(四)教师在进修结束或取得学位后,需至少在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进行下一次在职进修学习。

(五)进修学习期间应不影响学院安排的正常工作,保证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的考核工作量。

(六)在保证完成相关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每年派出进修学习的各类人员累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在编教职工总人数的5%。

(七)申请进修学习人员的其它条件应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教师进修学习的费用

(一)报名费自理。

(二)其他费用按照河南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请报考和攻读研究生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教师进修学习的管理

(一)支持教师在职进修学习,但应严格审批手续。教师离校脱产前均需按本办法办理申请、审批、签订有关协议及登记等手续,进修期间按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否则按学校及学院现行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进修校内外课程者,每学期进修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并应通过考试获得成绩。

(四)在职攻读学位者,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按培养学校本专业正常学制年限)毕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由本人承担。

(五)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者,应和学院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学院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八)在职攻读学位者,学习毕业后,须持毕业证、学位证到人事处职称师资科验证、入档,并按规定报销学费。

第七条 教师申请进修学习的程序

(一)教师必须提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

(二)申请教师必须认真填写申请表,并请教研室主任和部主任签字。

(三)申请教师必须获得部批准,并需获得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然后报部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攻读学位人员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校人事处登记备案,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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